一、适用范围
本退款政策适用于用户于 Sun-BD 官方网站(www.sun-bd.com)所购买之点数方案及订阅服务。通过第三方平台(如 App Store、Google Play、经销商)购买者,请依该平台之退款规定办理,本政策不适用。
本政策为服务条款之一部分,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同意本政策内容。
二、点数方案退款
2.1 退款条件
- 未使用之点数可退款:自购买日(以付款成功时间为准)起算 180 天内,尚未消费之点数可申请退款
- 已使用部分不退款:已扣抵服务、已产生信号、已下载报告所消耗之点数,恕无法退款
- 逾期不予退款:超过 180 天之点数视为已使用其权利,不得申请退款
2.2 赠送点数
注意:所有赠送性质之点数(包含购买加码赠送、活动赠送、推荐奖励、新会员礼等)一律不得退款。退款计算仅针对用户实际付费购得之点数。
2.3 退款计算范例
以「项目-C」为例:购买 2,000 点 + 赠送 600 点,共 2,600 点,付款金额 NT$2,000。
- 若已使用 800 点 → 系统优先扣抵赠送点数 600 点 + 付费点数 200 点,剩余付费点数 1,800 点,可退金额 = 1,800 ÷ 2,000 × NT$2,000 = NT$1,800(再扣手续费)
- 若已使用 600 点以内 → 视为仅使用赠送点数,可退原付费金额 NT$2,000(再扣手续费)
三、订阅方案退款
3.1 七日鉴赏期(未实质使用)
- 订阅开通后 7 日内,且未实质使用本服务(未产生指标信号、未下载报告、未调用 API、未启动策略运行)者,可申请全额退费
- 「实质使用」之认定以后台日志为准,包含但不限于:登录桌面端 / APP 并进入主功能接口、产生任一笔策略信号、下载任一份分析报告、调用任一个数据 API
3.2 已使用或超过七日
- 订阅开通后 已实质使用,或已超过 7 日者,恕不接受退款申请
- 用户得选择于到期日前停止续订,剩余订阅期间仍可正常使用
3.3 订阅方案退款一览
| 情境 | 是否可退 | 退款金额 |
| 开通 7 日内,未实质使用 |
✓ 可全额退 |
付款金额 - 金流手续费 |
| 开通 7 日内,已实质使用 |
✗ 不可退 |
— |
| 开通超过 7 日 |
✗ 不可退 |
— |
| 因系统故障无法使用(本公司原因) |
✓ 可按比例退 |
依未提供服务日数比例退费 |
四、不予退款之情形
下列情况本公司不接受退款申请:
- 所有赠送、加码、活动、推荐奖励性质之点数
- 已实质使用之服务或已扣抵之点数
- 因违反服务条款遭暂停或终止帐号者
- 因用户个人因素(如忘记取消、误购、不会操作)申请退款者,但订阅方案 7 日鉴赏期之适用不在此限
- 超过 180 天未申请退款之点数
- 通过 App Store、Google Play 或第三方平台购买者(请依该平台规定办理)
- 因不可抗力(天灾、战争、政府命令)导致服务中断者
五、退款处理时程与费用
5.1 处理时程
- 本公司收到完整退款申请后,于 3 个工作天内审核并回复结果
- 审核通过后,款项将于 7 至 15 个工作天内依原付款方式退回
- 实际入帐时间依各银行、信用卡发卡机构或金流业者之作业时程而定,本公司无法担保具体入帐日
5.2 应扣除费用
退款金额将先扣除以下相关费用:
- 金流手续费:信用卡刷退手续费约 2–3%(依发卡机构而定)
- 跨行汇款手续费:银行转帐退款者,每笔 NT$ 30
- 跨境交易费用:海外信用卡或外币交易产生之汇差及手续费
- 其他第三方收取之必要费用
5.3 退款方式
- 原则上以原付款方式、原币别退回
- 信用卡付款 → 信用卡刷退(显示于下期帐单或下下期帐单)
- ATM / 银行转帐 → 退回原汇款帐户
- 第三方支付(LINE Pay、街口等)→ 退回原支付帐户
六、退款申请方式
请依下列步骤申请退款:
- 步骤 1:以注册本人之电子邮件,寄信至 contact@sun-bd.com
- 步骤 2:信件主旨请注明「退款申请 - [您的会员 Email]」
- 步骤 3:信件内容请提供下列信息:
- 会员注册 Email
- 订单编号(可于会员中心查找)
- 欲退款之方案名称与金额
- 退款原因(简述即可)
- 退款方式(信用卡刷退 / 银行帐户信息)
- 步骤 4:本公司可能要求您提供进一步验证数据,以确认本人身分
重要:为保障帐号安全,退款申请限本人办理,须由注册 Email 寄出。通过第三方代为申请者,本公司有权拒绝受理。
七、争议处理
若您对退款处理结果有疑义,请于收到退款结果通知后 14 日内,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诉。双方应本诚信原则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时,依服务条款第十二条约定处理。
八、政策修订
本公司保留随时修订本退款政策之权利。修订后之政策自网站公告日起生效,并适用于修订后之添加交易。修订前已成立之交易,依当时公告之政策办理。
九、联系方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