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適用範圍
本退款政策適用於使用者於 Sun-BD 官方網站(www.sun-bd.com)所購買之點數方案及訂閱服務。透過第三方平台(如 App Store、Google Play、經銷商)購買者,請依該平台之退款規定辦理,本政策不適用。
本政策為服務條款之一部分,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本政策內容。
二、點數方案退款
2.1 退款條件
- 未使用之點數可退款:自購買日(以付款成功時間為準)起算 180 天內,尚未消費之點數可申請退款
- 已使用部分不退款:已扣抵服務、已產生信號、已下載報告所消耗之點數,恕無法退款
- 逾期不予退款:超過 180 天之點數視為已使用其權利,不得申請退款
2.2 贈送點數
注意:所有贈送性質之點數(包含購買加碼贈送、活動贈送、推薦獎勵、新會員禮等)一律不得退款。退款計算僅針對使用者實際付費購得之點數。
2.3 退款計算範例
以「專案-C」為例:購買 2,000 點 + 贈送 600 點,共 2,600 點,付款金額 NT$2,000。
- 若已使用 800 點 → 系統優先扣抵贈送點數 600 點 + 付費點數 200 點,剩餘付費點數 1,800 點,可退金額 = 1,800 ÷ 2,000 × NT$2,000 = NT$1,800(再扣手續費)
- 若已使用 600 點以內 → 視為僅使用贈送點數,可退原付費金額 NT$2,000(再扣手續費)
三、訂閱方案退款
3.1 七日鑑賞期(未實質使用)
- 訂閱開通後 7 日內,且未實質使用本服務(未產生指標訊號、未下載報告、未呼叫 API、未啟用策略監測)者,可申請全額退費
- 「實質使用」之認定以後台日誌為準,包含但不限於:登入桌面端 / APP 並進入主功能介面、產生任一筆策略訊號、下載任一份分析報告、呼叫任一個資料 API
3.2 已使用或超過七日
- 訂閱開通後 已實質使用,或已超過 7 日者,恕不接受退款申請
- 使用者得選擇於到期日前停止續訂,剩餘訂閱期間仍可正常使用
3.3 訂閱方案退款一覽
| 情境 | 是否可退 | 退款金額 |
| 開通 7 日內,未實質使用 |
✓ 可全額退 |
付款金額 - 金流手續費 |
| 開通 7 日內,已實質使用 |
✗ 不可退 |
— |
| 開通超過 7 日 |
✗ 不可退 |
— |
| 因系統故障無法使用(本公司原因) |
✓ 可按比例退 |
依未提供服務日數比例退費 |
四、不予退款之情形
下列情況本公司不接受退款申請:
- 所有贈送、加碼、活動、推薦獎勵性質之點數
- 已實質使用之服務或已扣抵之點數
- 因違反服務條款遭暫停或終止帳號者
- 因使用者個人因素(如忘記取消、誤購、不會操作)申請退款者,但訂閱方案 7 日鑑賞期之適用不在此限
- 超過 180 天未申請退款之點數
- 透過 App Store、Google Play 或第三方平台購買者(請依該平台規定辦理)
- 因不可抗力(天災、戰爭、政府命令)導致服務中斷者
五、退款處理時程與費用
5.1 處理時程
- 本公司收到完整退款申請後,於 3 個工作天內審核並回覆結果
- 審核通過後,款項將於 7 至 15 個工作天內依原付款方式退回
- 實際入帳時間依各銀行、信用卡發卡機構或金流業者之作業時程而定,本公司無法擔保具體入帳日
5.2 應扣除費用
退款金額將先扣除以下相關費用:
- 金流手續費:信用卡刷退手續費約 2–3%(依發卡機構而定)
- 跨行匯款手續費:銀行轉帳退款者,每筆 NT$ 30
- 跨境交易費用:海外信用卡或外幣交易產生之匯差及手續費
- 其他第三方收取之必要費用
5.3 退款方式
- 原則上以原付款方式、原幣別退回
- 信用卡付款 → 信用卡刷退(顯示於下期帳單或下下期帳單)
- ATM / 銀行轉帳 → 退回原匯款帳戶
- 第三方支付(LINE Pay、街口等)→ 退回原支付帳戶
六、退款申請方式
請依下列步驟申請退款:
- 步驟 1:以註冊本人之電子郵件,寄信至 contact@sun-bd.com
- 步驟 2:信件主旨請註明「退款申請 - [您的會員 Email]」
- 步驟 3:信件內容請提供下列資訊:
- 會員註冊 Email
- 訂單編號(可於會員中心查詢)
- 欲退款之方案名稱與金額
- 退款原因(簡述即可)
- 退款方式(信用卡刷退 / 銀行帳戶資訊)
- 步驟 4:本公司可能要求您提供進一步驗證資料,以確認本人身分
重要:為保障帳號安全,退款申請限本人辦理,須由註冊 Email 寄出。透過第三方代為申請者,本公司有權拒絕受理。
七、爭議處理
若您對退款處理結果有疑義,請於收到退款結果通知後 14 日內,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訴。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。協商不成時,依服務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處理。
八、政策修訂
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本退款政策之權利。修訂後之政策自網站公告日起生效,並適用於修訂後之新增交易。修訂前已成立之交易,依當時公告之政策辦理。
九、聯絡方式